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国家开发银行返还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效地化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能健康、可持续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风险补偿金返还的额度核算
(一)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的合同范围是自本校开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业务以来、至开展首次返还与超额分担的上年度12月31日(清算时点)合同期满已到期的合同,后续返还和超额分担原则上将每年进行一次,返还的合同范围是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清算时点)合同期满已到期的合同。
(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原则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缺口(I)=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逾期本息(B);
A=到期贷款合同本金×10.9%=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A1)+高校缴存风险补偿金(A2);
A1=A2=到期贷款合同本金×5.45%;
B=本年度核算的合同范围内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
(三)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返还或分担按以下原则核算:
当I≥0,则返还高校额度G1=I;
当I<0时,则高校分担额度G1=I×50%,省助学中心分担额度S1=I×10%(由高校承担),广东省分行分担额度K1=I×40%。
第二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3〕21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返还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返还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缴交学院下一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用于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遇到特殊困难等原因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产生违约本息的代偿;
(三)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耗材等的购置支出;
(四)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外出工作交流的支出;
(五)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励。依据还贷利息违约率每年评定一次进行奖励,本金违约不参与评比;
(六)用于与学生资助工作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所产生的支出。
第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返回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学院按时将每年下拨到学院账户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划拨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卡中。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